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为规范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二条 本会制定《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根据案件争议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计算仲裁费。
第三条 案件争议金额确定标准为:
(一)请求事项有明确的金额或者价额的,以金额或者价额为争议金额。金额或者价额是外币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
(二)请求事项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付利息、违约金或者赔偿其他损失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当事人主张计算到裁决作出之日或者实际给付之日的,争议金额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
(三)请求事项为确认合同效力、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原则上以合同总标的额为争议金额。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的,以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争议金额。
(四)请求事项为继续履行合同的,以请求继续履行部分金额为争议金额。
(五)争议金额需要经过仲裁庭委托鉴定才能确定的,以当事人估算的金额为争议金额。鉴定金额高于估算金额的,当事人应当补交仲裁费。
(六)请求事项的标的物为房屋、土地、林木、车辆或者其他特定物,立案时标的物金额难以确定的,以申请人提供的价格为争议金额。当事人提供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距的,本会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争议金额。
(七)请求事项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争议金额或者仲裁费。
(八)请求事项包含以上多项的,合并计算争议金额。但各项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的,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 仲裁费原则上由申请人预交。反请求仲裁费由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预交。[分页]
第五条 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鉴定、审计、勘验、翻译等需要产生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交纳。上述事项由仲裁庭决定进行的,由仲裁庭指定的当事人交纳。
第六条 仲裁费以及本办法第五条所产生费用的最终承担方以及承担比例,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在结案文书中确定。
第七条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未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申请。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变更请求事项或者反请求事项,争议金额增加的,应当补交相应的仲裁费。
第八条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仲裁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三)受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暂时性经营困难的。
(四)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仲裁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本会认为符合缓交条件同意缓交的,将缓交金额和缓交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缓交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交仲裁费的50%。
当事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逾期未交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反请求申请或者变更请求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交齐仲裁费,逾期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反请求申请或者变更请求申请。
第十条 依据《仲裁规则》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按照争议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标准预交仲裁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选定外国或者台港澳地区仲裁员的,应当根据该仲裁员收费标准另行预交仲裁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在本会以外的地点开庭的,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重新仲裁的案件,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但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除外。
仲裁庭作出调解补正书、裁决补正书或者补充裁决书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分页]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仲裁费,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新类型案件仲裁费收取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型仲裁案件仲裁费收取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附件: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为: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收取比例 |
5千元(含)及以下部分 | 100元 |
5千元至5万元(含)部分 | 4% |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 | 3% |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 2% |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 1.5%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 0.8% |
100万元以上部分 | 0.4% |
三、案件处理费收取标准为: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收取比例 |
100万元(含)以下部分 | 该部分案件受理费的40%(最低为1000元) |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 | 该部分案件受理费的30% |
300万元至5000万元(含)部分 | 该部分案件受理费的25% |
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 | 该部分案件受理费的20% |
1亿元以上部分 | 该部分案件受理费的10% |
四、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