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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
    青岛仲裁委员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诞生的一个社会公断组织。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对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青岛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由各方面专家来进行仲裁活动并一裁终局,公正、及时、保密、节省地解决各类纠纷。   青岛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1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青岛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有案件受理处、仲裁发展处、仲裁一处、仲裁二处、秘书处等内部工作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组建于1996年4月的青岛仲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业绩在全国160多个仲裁机构中位居先进行列。是山东省司法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和"全省先进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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