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保全申请的材料准备清单
温馨提示:建议当事人优先参考各法院诉前保全流程准备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2份)
(一)须注明法院收件人(如无则写立案厅)、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加盖公章,注明提交日期。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注明提交日期。
(三)须明确为仲裁保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诉讼”字样。
二、财产线索
须准确、具体,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附相应凭证。
三、申请人主体资料
(一)自然人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提交: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手续
(一)律师须提交:1.授权委托书;2.律所所函;3.律师证复印件。
(二)公司员工须提交:1.授权委托书;2.受托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3.加盖单位印章的《劳动合同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授权手续材料提交对象为“法院”,授权委托书、律所所函等相关材料的抬头或落款,应写明相应法院。
(四)授权委托书中须含有“授权申请财产保全”内容。
(五)授权委托书中须有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五、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一)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材料等。
六、担保材料(保单保函)
(一)须在申请仲裁保全立案阶段一并提交。
(二)相关担保材料的抬头或落款,应写明相应法院。
七、仲裁案件材料
(一)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等。
(二)如需给被申请人暂缓送达仲裁相关法律文书,请一并提交暂缓送达申请书。